首页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五十五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