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有记录、可追溯,行政许可档案由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