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海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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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