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海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