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评价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海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采取自我评价、申请人评价或者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实行满意度评价制度,听取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