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