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海关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海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海关可以注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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