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七条
海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海关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海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海关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程序和补偿金额由海关总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