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六节 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条

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申请事项不再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实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海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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