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五节 期限第三十四条由下级海关代收材料并且交由上级海关出具受理单的,所需时间应当计入海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