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采取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且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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