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五节 期限
第三十条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五节 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