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因不可抗力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查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也可以受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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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