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在全关境范围内有效;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有地域限制的,海关作出的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注明。
海关行政许可的适用有期限限制的,海关在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时,应当注明其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