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海关印章的下列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关行政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