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海关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向海关书面申请撤回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