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海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海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