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作出不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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