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

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制发加盖本海关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不再制发受理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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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