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海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海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