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三条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第十三条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清单编制、公布本关区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清单,并且实施动态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