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海关行政许可实施清单管理。未列入海关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取消、下放海关行政许可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调整清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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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