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十一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海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不服海关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海关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向海关总署或者各级海关反映;对规章以外的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在对不服海关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申请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