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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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