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