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入其快递业信用记录,并可以实施联合惩戒。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