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入其快递业信用记录,并可以实施联合惩戒。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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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