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