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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