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年度报告等执行情况; (三)分支机构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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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