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年度报告等执行情况; (三)分支机构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年度报告等执行情况; (三)分支机构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