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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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