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