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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