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第十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