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