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