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