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