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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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