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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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