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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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