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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