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