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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