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开展烈士史料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宣传烈士英雄事迹,褒扬英烈风范,加深我国同所在国的友谊。 烈士史料等属于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