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 前款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