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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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