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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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