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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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