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