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