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