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规范; (二)检查销售过程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质量问题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 (四)管理维护本单位销售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销售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员守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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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